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地区内从事旅行社导游工作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导游是指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权利和文化习俗,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导游资格与注册
第四条 拟担任导游职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需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方可正式开展导游工作。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导游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导游资格证书;
(三)健康状况证明;
(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导游职责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应按照旅行社制定的日程安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行程或增加自费项目。
第八条 导游应熟悉所负责线路的基本情况,包括景点介绍、交通路线、餐饮住宿等信息,并能准确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导游在工作中应当礼貌待客,耐心解答疑问,积极协调解决突发问题,确保旅途顺利进行。
第十条 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额外服务;不得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旅行社及导游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导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导游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导游的违规行为。举报人信息将受到严格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导游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注册即开始导游工作的;
(三)超出注册有效期仍继续从事导游工作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导游资格证书从事导游工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旨在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旨在促进旅行社导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希望每位从业者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