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选用与管理工作,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选型、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选用应遵循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品牌车型,同时注重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先进性。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 选用车型目录编制
第五条 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定期更新发布。
第六条 编制选用车型目录时,应综合考虑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排放水平、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确保所列车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对于新能源汽车,应在选用车型目录中予以优先推荐,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采购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必须从公布的选用车型目录中选择合适的车型,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条 购置公务用车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需求,避免盲目追求高档次、高配置,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制度,所有公务用车均需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志图案,并悬挂专用号牌。
第十二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检查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同时,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及维修保养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公务用车购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防止出现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揭露违规行为,共同促进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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