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范围内投资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广泛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代建管理是指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 代建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第四条 代建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资质;
(三)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五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有权取消其代建资格。
第三章 代建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代建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前期策划与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管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
(四)竣工验收及后期服务。
第八条 代建单位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标准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九条 区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进行评估。
第十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办法时,须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内容旨在为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