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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5-05-17 13:25:58

问题描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真的熬不住了,求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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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13:2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应以县为单位进行编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规划内容应包括水源选择、水量预测、水质监测、管网布局等。

第六条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做到经济实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抗风险能力。对于特殊地区或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设计方案。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完工后,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当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工程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处理故障隐患,保障供水稳定。

第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或者私自接通其他用水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盗窃供水设施。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各地区工程运行情况,定期发布通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旨在全面提升我国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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