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行业的诚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以及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信用信息采集
(一)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
1. 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等;
2. 良好行为记录:如获得的荣誉奖项、技术创新成果等;
3. 不良行为记录: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
4.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参与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措施等。
三、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分。评价指标应涵盖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履约能力等方面,并定期更新调整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四、激励与惩戒机制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享有优先权;而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者,则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惩罚措施,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
五、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如遇法律政策变化或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时,将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通过实施本办法,旨在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