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稳定增收,特制定本《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及监督工作,确保其在助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资助设立的非营利性工作岗位,主要服务于农村公共事业、环境保护、治安维护等公益领域。通过开发此类岗位,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同时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涉及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乡镇政府、村委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相关企业。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三条 设置标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1. 需求导向: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岗位数量与类型;
2. 公平公正:优先考虑困难群体,如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等;
3. 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并调整岗位配置。
第四条 职责划分
各层级机构需明确职责分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资金保障;
- 乡镇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 村级组织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招聘流程
第五条 公开招聘
所有岗位均须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聘,确保机会均等。具体步骤如下:
1. 发布公告:提前至少一个月发布招聘信息;
2. 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3. 综合评定:结合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综合考察应聘者能力;
4. 公示结果:将最终录用名单公示七天以上。
第六条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成员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予以优先录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必须与受聘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工作考核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内部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权归属
本细则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落实,相信能够更好地实现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标,为建设美丽宜居的新农村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