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分工;
(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完善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租赁、调配、维修、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办公用房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
第二章 办公用房配置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满足基本办公需求为前提,避免超标准、超面积配置。具体配置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购置或租赁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选择地理位置适宜、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场所。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应当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配置规模和标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不合理的配置方案,确保办公用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使用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办公用房使用规定,不得占用多处办公用房,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个人生活或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办公用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办公用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盘活利用,如改造成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四章 办公用房维修与处置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定期对房屋结构、水电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建筑安全和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大修、改造工程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严禁超预算、超范围施工。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报废年限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拍卖、置换等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所得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制度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审查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模板》的内容框架,旨在为各级党政机关提供一个规范化的管理依据,促进办公用房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