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原则: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开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 及时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4. 准确原则: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与处理
1. 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2.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则另行通知。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