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校外托管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课后辅导等服务的非寄宿制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二)场地证明文件;
(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或竞赛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以及参加的各项活动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校外托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诸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外托管环境,让家长放心,学生安心。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我市校外托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