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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新版)

2025-06-05 1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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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4:12: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等信息。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投诉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方便患者反映问题。对患者的合理诉求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增强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安抚患者及其家属情绪,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中立立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公正裁判。

第十六条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规定的;

(二)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及相关信息的;

(三)拒绝接受患者投诉或者拖延处理的;

(四)故意隐瞒、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以上就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新版)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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