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与便利,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市民提供安全、经济、环保、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有权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线路网络,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不同区域居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交站点、候车亭、站台等。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范围或调整线路。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车辆整洁卫生,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准时发车,不得随意延误或取消班次,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时应及时告知乘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驾驶员及乘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耐心解答疑问,妥善处理纠纷,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并定期进行评估调整,确保票价合理公道。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乘客投诉,查明原因,妥善解决,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考核评价,督促经营者改进服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保障道路畅通有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乘客权益受损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以上就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