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省水利厅在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预算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 公开透明原则:所有收费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收费过程公平公正。
3. 绩效导向原则:将绩效评价贯穿于收费管理全过程,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二、收费范围与标准
1. 收费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与水利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1. 预算编制:各相关部门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详细的预算方案,并提交至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批。
2. 预算执行:严格执行批复后的预算方案,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于超支部分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追加预算。
四、监督管理
1. 内部审计: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2.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完善时,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落实,相信能够更好地规范我省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希望广大民众积极参与进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建议,请随时联系山西水利网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和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