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各类绿地的比例和布局。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园林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鼓励采用乡土树种和适生植物进行园林绿化,推广使用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对于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的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城市风貌特色。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园林绿化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绿地的影响。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设施状况,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 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方法,避免使用高毒农药,确保园林植物健康生长。
第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爱绿护绿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园林绿化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二)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或者擅自砍伐树木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园林绿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园林绿化的全过程,不仅涵盖了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环节,还强调了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性。这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