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水利法》,明确水利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确保防洪安全,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条 水利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六条 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优先考虑生活用水需求,同时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
第七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 防洪与抗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完善防洪体系,提高防洪能力。
第九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应建立和完善抗旱应急机制,保障干旱期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供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水利法施行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我国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