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储蓄行为,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储蓄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储蓄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储蓄业务。
一、储蓄种类与利率管理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等多种储蓄业务。各类储蓄存款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二、储蓄账户管理
储户在储蓄机构开立储蓄账户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储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账户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储户有权查询本人账户的信息,但需遵守储蓄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储蓄安全与保密
储蓄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盗取或挪用。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储户的账户信息。
四、争议处理
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发生储蓄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银监会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诉讼。储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储蓄纠纷,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储蓄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各储蓄机构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当地银监会备案。
以上就是《储蓄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储户和储蓄机构能够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储蓄秩序,推动储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