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XX万元,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但根据我方所掌握的信息,该笔款项并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双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往来,且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具有明确的借贷性质。
其次,从法律角度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还需要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和还款义务。而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内容并不完整,未明确载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仅凭一张模糊不清的书面材料,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但未能说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是否为借款,亦未能提供其他能够佐证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不能单凭转账记录就推定借贷关系成立。
此外,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已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被告在本案中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未否认款项的存在,只是对款项的性质提出了合理质疑。希望法院能够全面审查证据,依法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的借贷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代理人:XXX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