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规章制度)】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宜居的乡村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环境治理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该制度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系统的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提升工作实效,确保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持续推进和长效运行。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行政村及相关责任单位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涵盖垃圾清运、公共区域保洁、村庄绿化美化、卫生死角整治、村民参与度等方面。考核内容将围绕“日常管理、设施建设、群众满意度、问题整改”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透明,设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考核工作组,定期对各乡镇、村开展实地检查与数据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财政资金分配以及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同时,鼓励各乡镇、村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社会协同”的良好格局。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考核体系,切实提升我区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水平,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