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义务,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失职、渎职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事故、设备故障、环境污染等。凡涉及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均应按照本制度接受调查和处理。
二、责任划分
1. 矿长责任
矿长作为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2. 总工程师责任
总工程师是本矿技术工作的核心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井下作业的技术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符合安全规范。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审核采掘方案和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改进意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责任追究情形
以下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 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隐瞒不报;
3.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4. 指挥、安排或默许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造成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意识;
6. 其他因个人失职或不当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方式
1.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2. 经济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定,追缴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其他处理措施:如取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限期整改等。
五、责任追究程序
1. 安全事故或隐患发生后,由安监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及责任;
2. 调查结果经核实后,提交矿务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议;
3.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4. 处理结果应向全体员工通报,并纳入个人档案记录。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本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如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本制度将相应修订。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全员安全意识,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