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决定书由本机关依法作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三、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上述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
日期: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