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的具体办法》】为切实保障因年老体弱而长期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的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需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护理费用的发放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合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离休手续,并经医疗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认定,因身体状况长期无法独立完成饮食、起居、如厕等基本生活事务的离休干部。申请人需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评估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护理费发放范围。
二、护理费标准
护理费的标准根据离休干部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所在地区经济水平以及护理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综合核定。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固定金额发放,具体数额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初审后,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复核;
3. 区(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4.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地)级主管部门审批;
5. 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护理费用至申请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护理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挪用、截留、挤占等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对已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应定期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复评,若其生活能力有所恢复,不再符合护理条件,应及时终止护理费发放。对于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护理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已发放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离休干部的合法权益。